如事实证明,员工在
试用期内并未达到聘用要求与条件,雇主有权立即解除与其签署的
劳动合同,并且并不需要承担任何
经济补偿的责任。
然而,在以下情况下,如果雇主决定解雇在试用期内的员工,那么将不得不依照相关
法规和制度,给予相对应的经济补偿:(一)当员工因病或
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暂时不适,在法定
医疗期结束后仍然无法胜任原来的工作岗位,同样也无法胜任公司为其另行制定的新岗位时;
(二)当员工在工作上表现出明显不足之处,经公司的培训或重新调配他到新的工作岗位之后,还不能胜任当前工作的时候。
至于经济补偿方面,则是按照员工在雇主处工作的总年限来计算,不论在这个期限中有多少个完整的年度,都要给予相应的月度固定
工资作为补偿标准。
对于六个月以上但未满一年的工作年限,都按照一年的期限来进行计算;
而对于不足六个月的工作期限,则仅需给予其半个月的固定月薪作为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
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