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业在女性处于哺乳期这一特殊阶段主动与
劳动者商议岗位调整事宜并获得其明确同意,则此举并不构成
违法行为。
然而,从本质上来看,本次工作岗位的调整其实是对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
劳动合同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任何变更,都必须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达成共识,并且以
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未经劳动者充分协商的前提下,擅自单方面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变更,那么这种做法显然是不被允许的,劳动者也有权利对此类变更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