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协议期满、企业未能选择续订时,只需在合乎法律规范的时间范围内向
劳动者发出通知,若企业内部规制要求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天或三个工作日,那么便需按照相关
法规执行。关于此方面的法律规定并无绝对强制性的限制,只需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完成通知义务即可;
然而,在此情况下,企业仍需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向劳动者支付适当金额的
经济赔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