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
然而,若在特殊情况下,经过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严谨评估与认证,该期限可予以适度延长,但无论如何,其延长的总时长也不能超出十二个月的上限。因此,停工留薪期的最长期限将被严格控制在二十四个月以内。关于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长,这通常需要依据受伤员工的病情以及各省市所颁布的《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进行精确的判断与确定。一般而言,手指或脚趾发生骨折的情况,其停工留薪期可能为三个月;而对于大腿或脚踝部位出现骨折的患者来说,其停工留薪期则有可能长达六个月之久。
至于神经损伤方面,如果是小神经受损,那么其停工留薪期可能为六个月;但是,若是大神经受到损伤,那么其停工留薪期就有可能达到十二个月。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