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应,只要双方在此文件上签署确认,便可视作双方共同达成了
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共识。尽管此类文件的用语可能存在某些瑕疵,然而在劳动
仲裁或其他相关环节中,并不至于因其用词不够严谨而被视为并非双方合意下实施的
劳动合同解除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