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显示,对于已经辞去职务的员工,他们应享有的
经济补偿将会按照他们在用人单位过去的工作时间作为主要参考基准进行计算,换句话说,如果该名员工已经在这里连续服务了一年,那么他/她将有权获得等同于过去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水平的经济补偿,这笔金额将最多累积达到十二个月。
然而,若该员工的工作时间未达一年,但也已超过半年,则将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被视为满一年的情况来对待,即享有获赔整个月份的工资的权利;
反之,若该员工仅工作了不到六个月,那么他/她将能获得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在特殊情况下,如
劳动者每月领取的薪酬相当高,即便超出了公司所在地的浙江省、北京市、上海市或重庆市等市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三倍,他/她依然有权得到按照三倍于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额所计算得出的
经济补偿金。
最后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根据上述之法律条款的规定,所谓“
月工资”其实就是指劳动者在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