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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商议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时,如若决定与否取决于劳动者的自主意愿,当双方协商达成共识时,雇主则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是由雇主首先提出解约请求,并且经过双方彼此同意的情况下,那么雇主仍需依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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