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贵司因业务需求提出职位调动,同时此举也与
劳动合同及相关
法规相契合,若
劳动者无法胜任原有的工作范畴且并无合理反驳依据,则未能前往新的职位分派地点,贵司有权以旷职视之为行为后果。其次,将员工职务进行调整乃属
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权责范围之内。所谓“劳动合同变更”乃是指合同各方于签署之际对于合法有效的劳动
合同条款所进行的修改与删减之事。此部分的变动具体包括由双方
协商一致后达成协议所导致的协议变更以及基于法律明确规定原因而触发的法定变更两大类情况。即对于品牌变更事项,双方
当事人须达成共同共识方能实现;对于法定变更呢,当特定缘由诞生之时,当事人任一方均可依照法律规定向
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
合同变更申请。《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