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乃描述那些通过非全日制工种、临时性的和灵活策略性的工作方式来寻找并实现工作机会的人群。
这其中既涵盖了那些已经与雇佣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力
合同关系的失业者,选择在各级文件保管处储放
个人档案;
更包括自主
辞职、自谋职业的群体,档案储存期间经过劳动人事相关部门批准而选择
退休的职员,以及已经办理好就业和失业状况注册但尚未找到固定工作的人士,此外还包括从事个体劳动生意的人士,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的所有人及其员工。
当前的情况下,灵活就业者只可参与
养老保险制度和
医疗保险体系,而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及
工伤保险却无法获得参保资格。《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