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劳动关系中如何明确自由协商的界限,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在协商过程中不得违反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认的公序良俗;
其次,涉及到诸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均需严格遵循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
涉外劳动关系指的是,在构成劳动关系的三大要素——主体(劳动者)、客体(用人单位或雇主)和权利与义务已经确定并形成了相应法律事实的情况下,其中至少有一项因素来自于国外的劳动关系。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