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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2024-05-26 09:00:03 已帮助18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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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正裁决,然而,在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交相应的申请,并且还需提供有力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以下这些情况所引发的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进行妥善处理:
涉及到员工被除名、辞退以及辞职、离职等方面的争议;
与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相关的争议;
关于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等事宜产生的争议;
以及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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