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形是我们在满足特定要求的前提下有权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相应调整:
首先,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
其次,如果劳动合同签订之初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
再者,若劳动者因为疾病或非因公负伤而导致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之后无法继续胜任原来的工作;
此外,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表现出明显的不胜任现象;
最后,当企业面临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模式调整等特殊情况时;
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