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有关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生育子女的夫妇,女方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享有的生育假期(即产假)的基础之上,还可额外享有60天的生育假期,总计最长可达158天之久。
在此期间,产假视为正常出勤,其相应的工资待遇亦会如常发放,且不会对个人的福利待遇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