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劳动合同中未明确载明工作内容、薪资待遇及工作时长等关键条款,则该合同应视为无效合約。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后续的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予以明确规定相关内容。
若用人单位对此提出异议且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鉴于此类违规行为可能会对劳动者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因此劳动监察大队将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对于薪资待遇方面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形,应依据集体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如无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中未涉及到相关事项,则应实行同工同酬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