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哺乳期的员工不得被任意解雇。
倘若雇主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下与正处在哺乳期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这将被视为违法规避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下,雇主需单独向涉事员工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
然而,若由于该哺乳期雇员存在法定过失行为,导致其劳动合同被依法撤销的话,雇主则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关于经济补偿方面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须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应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
而对于工作时间未达到六个月的员工,则需向他们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