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仲裁的法定追溯期限为一年,从当事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之日开始起算。
如对仲裁裁决结果存在异议,可在接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诉讼程序。
若劳动者在此期间内申请仲裁,且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所引发,则仲裁时效应予豁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