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合同中未能清晰注明员工职责、薪资福利及工作时间等关键条款,则可视为无效合同。
在此情况下,员工有权提出要求,与雇主共同协商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上述各项事宜。
若雇主拒绝合作,员工便可向当地劳动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诉,经该部门核实后,将有权力督促雇主履行相关义务;
如因此给员工带来经济损失,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薪资待遇方面未作明确约定的问题,则需依据集体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若无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中未涉及此项内容,则应实行同工同酬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