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雇主在女职员处于孕期阶段时实施降薪措施,那么职员有权利前往所在地区的劳动监察行政机构进行申诉,或者直接向本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假如对仲裁结果仍感不满意,职员还可以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任何企业都不能以女职员怀孕为由降低她们的薪酬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