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女性职工处于妊娠期间时,其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那么此合同应被延长至孕妇分娩期结束为止。
在此过程中,企业必须遵照法律规定,不得擅自提前解除或终止该名员工的劳务关系,除非该孕妇员工出现了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导致的解雇情况。
然而,若企业在此种情况下非法地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则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金额,向这位已生育的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