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劳动者在尚未与原有雇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选择加入其他单位并进一步形成了劳务工作关系,那么当此行为可能对原先服务的公司带来经济上的损失时,该名劳动者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在此种情况下,实际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的新单位也有义务对原单位进行赔偿,并且此新雇主需要与成功求职者共同负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