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处理工伤认定申请时,若相关申请人未能按要求提供完整且充分的资料,以及在收到行政机关发出的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期限内未能进行相应补正工作的情况下,工伤认定机构应当依法拒绝接受其申请。
2.当工伤认定申请超出法定申请时效范围时,除非存在特殊原因(如劳动关系的确立、医疗治疗尚未完全结束等),工伤认定机构有权驳回该申请并宣布不予受理。
3.如果受伤人员或其亲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工伤认定决定表示不满,认为该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他们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90天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