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之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此案的仲裁庭将被要求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做出相应裁定。
如因案件情况过于复杂而导致无法按时完成审理工作,仲裁庭可酌情延长审理期限,但总计延期时间不得超出十五个自然日。
若有关当事人对于仲裁庭所做出的仲裁裁决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