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情况通常是这样的,其期限为两年时,所设定的试用期不宜超过两个月;
实践中,由于合同期限的不同,相应的试用期规定也会有所变化。
当所订立的合同属于以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类型,或是其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情况下,将被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试用期。
然而,若劳动合同的期限在三个月及以上,但未达到一年的标准,那么在此期间内所设立的试用期,其期限应严格控制在一个月之内。
同样地,如果劳动合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但未满三年,那么在此期间内所设立的试用期,其期限亦不应超过两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所签订的是期限长达三年以上,甚至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在此期间内所设立的试用期,其期限就必须严格遵守六个月的上限规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劳动合同中不能仅仅约定试用期,如果仅有试用期的条款存在,那么这部分试用期将无法生效,而这段时间将会被视为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