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如双方通过平等、诚信的沟通后达成共识并解除原有劳动关系,企业并不一定有义务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若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解除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起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反之,若是由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解除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便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应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来确定,即每满一年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需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将视为一年进行计算;
而对于工作未满六个月的情况,用人单位只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