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雇主仅以劳动者绩效不佳而直接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这便构成了非法解约,应向该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然而,当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且在经过相关的培训或调整其工作岗位后,依然未能达到适应此项工作所需的技能和能力水平时,此时再行终止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则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尤其是在仅仅因为员工业绩欠佳就决定将其辞退的情况下,更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唯有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雇主的规章制度或是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并对雇主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雇主方可免于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