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不存在您所提到的签什么文件的需求。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期满之际,倘若劳动者仍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等特定时期,则劳动合同的期限将会自动顺延至上述特定时期完全结束为止。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文简称“《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在医疗期、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内的职工的劳动关系。
换而言之,如果用人单位选择在上述特殊时期结束之后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就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