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厂面临的拆迁事宜,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予以充分的补偿。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全额补偿;
其次,对于因为征收房屋所导致的搬迁及临时安置所需的费用,也会进行相应的补偿;
最后,对于因征收房屋而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同样会给予全面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