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人员在失业之前所供职的单位以及个人依照相关法规规定需累积缴付费用达到十个月时,将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
因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要求是必须要按期缴纳满整整一年的费用。
一旦员工重新获得工作机会,在随后又迎来新的失业潮时,其之前的累计缴费时间将会被重新开始计算,而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则可与自行选择中断且未提交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予以并行计算。
然而,这其中的申领期限最长却不能超出二十四个月的上限。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