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工伤伤残认定标准,可将其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首先,若劳动者的具体身体状况符合评定标准中的一级至四级,则可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其次,若劳动者的具体身体状况符合评定标准中的五级至六级,则可视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最后,若劳动者的具体身体状况符合评定标准中的七级至十级,则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具体而言,相关规定已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加以明确,即所谓的“劳动能力鉴定”,实际上是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等级鉴定。
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可以被划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从最严重的一级到最轻微的十级依次排列。
而对于生活自理障碍,则可以被划分为三个等级:
分别为生活完全无法自理、生活大部分无法自理以及生活部分无法自理。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多个部门共同制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