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认定手续办理过程中,关于事故的具体情况以及工伤责任的划定等内容,社保行政主管机关将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通常为申请者本人)。
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保行政主管机关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的六十个工作日内,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做出明确判断及裁决,并且应将书面结果及时告知申请者及其工作单位乃至与此事件有关联的人员。
若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的结论持有异议,他们有权选择向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