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为雇员办理工伤保险,则相关赔偿事宜需由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并根据相关法规政策予以划分赔偿比例。
如用人单位未能依法办理工伤保险,那么所有相关赔偿责任均应由该用人单位独自承担。
具体而言,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在遭受工伤事故的情况下,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以下几类补偿:
(1)治疗工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康复费用;
(2)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
(3)前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时所产生的交通及住宿费用;
以及(4)安装或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
而第三十九条则明确指出,在遭受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还需要承担以下几项费用: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2)五级、六级伤残员工每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以及(3)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时,应当享有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