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若银行决定采取法律行动,有权进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处理妨害信用卡业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
若持卡人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透支额度或期限方面超越了相关规定,且经过发卡行连续两次以上的有效催收之后,逾期时间已经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那么该行为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该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的催收工作;
(4)抽逃、转移资金,隐藏财产,以此来逃避债务的偿还;
(5)将透支所得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