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益,当用人单位需要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进行加班工作时,首要任务是先安排适当的调休时间;
若无法实现调休,则应发放不低于正常薪资水平200%的工资作为补偿。
而调休的时间原则上应该与实际加班付出相等。
然而,在相关法律条款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定节假日期间是否能够通过调休来替代支付工资。
在一般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在端午、国庆等法定节日期间安排劳动者进行额外的加班,那么就应当依法向其提供不低于正常薪资标准300%的薪水给予补偿。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