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手机拍照能否被视为有效证据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如果手机拍摄内容经过认定确认无误,那么它便可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其中一种证据来源,然而,通常情况下,仅仅依靠手机照片是无法全面证明相关事实的,因此,我们仍需结合其他类型的证据来进行综合判断。
此外,假如证据材料处于用人单位的控制之中,那么该单位就有义务向司法机关展示和提供相关证据;
若用人单位未能履行这一职责,那么他们将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不利后果。
根据现行法规,当劳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对于自身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与争议事件直接相关的证据资料属于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范畴,则使用人单位应毫不犹豫地提供此类证据;
倘若使用人单位在此类情形下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则他们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