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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时哪些人员不得裁减

当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的决策时,有以下几类人群不应被列入裁员名单内:
在怀孕期间、产后恢复期和哺乳期间的女性员工;
在本公司或机构服务时间已超过十五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不足五年的劳动者;
在本单位中患有职业病或者因为工伤而导致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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