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单位实施经济性
裁员的决策时,有以下几类人群不应被列入裁员名单内:
在怀孕期间、产后恢复期和哺乳期间的女性员工;
在本公司或机构服务时间已超过十五年,并且距离法定
退休年龄尚不足五年的
劳动者;
在本单位中患有
职业病或者因为
工伤而导致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以及其他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