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情境下,有关方面有权选择不再继续签订相关合约,然而,对于处在怀孕期、生育期以及哺乳期中女性员工而言,在她们的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之时,雇主有责任将该劳动合同的期限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满之后。
换句话说,这意味着只有当孕妇的哺乳时期结束后,她们才有权利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在此之前,即使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其有效期也将会自动延长至哺乳时期结束。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未能续签,那么仅有雇主有可能提供相应的补偿,而劳动者则无需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