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到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中断及其他特殊情况而导致超过仲裁时效的话,应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合法延续或重新计算仲裁时效;
如未发生以上特殊情况,仅为正常超过仲裁时效的情况,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有责任出具一份明确通知,表明其无法对此类劳动争议事件进行受理处理;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拒绝受理所引发的不满情绪,当事人可依据有关程序要求针对被拒之劳动争议事项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