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私营企业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进而清算关闭时,未能及时支付员工薪酬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此种情形下,员工可以通过行使法定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支付拖欠的薪资。
在破产后的财产分配过程中,首先需要偿还的是破产费用及共同利益债务,其次是所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贴、抚恤金等款项。
同时,还需优先支付应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