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方面认为劳动者承担的工作任务量有所减少,因而擅自决定降低其薪资待遇,这种行为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际上,降薪被视为对已签署的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因此必须经过双方的深入讨论和协商,以确保达成共识并且形成明确的书面文件。
在改变劳动合同时,我们应当始终坚持平等自愿以及协商一致的原则,不能够违背任何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原则性条款。
而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该由各方当事人各自持有一份,以便于日后查阅和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