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保险法》以及《劳动法》的明确规定,所有用人单位都有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其职工购买必要的社会保险。
在孕妇享受产假的这段时间里,由于她没有与用人单位解除相关的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位依然有责任按照相关政策继续为该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金,并且员工本身亦需继续维持自身社会保险账户的正常运转。
在孕妇休完产假后,用人单位会有专人负责将产假期间所产生的各项社保费用进行代收并上交给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