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前所签之同。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
劳动合同终止之际,若
劳动者尚处于
医疗期间、妊娠期、哺乳期间以及分娩前后,则
劳动合同的
有效期限应自医疗期、妊娠期、哺乳期间及分娩前后时期及其满为止;
依照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款项规定,用人单位在此类情况下不得单方面解雇或终止与处于医疗期、妊娠期、哺乳期间以及分娩前后时期职工之间的
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在上述特殊时期结束之后,决定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就必须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项和第47条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