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
劳动者,在与商业机构的合作关系中,享有拒绝超时工作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
法规,雇主若因经营业务所必需而邀请员工
加班,其最长工作日每天的工作时长不应超出正常的1小时,若是由于某些紧急情况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话,那么每天的延长工作时间也不能超过3个小时,然而,每个月的总工作时长则不得超过36个小时。
倘若雇主未能遵守以上规定,劳动者便有权拒绝接受超时工作的要求。
《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