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事先商定的一个月期限提交辞呈的行为,不能成为企业扣除员工薪资的理由。
无论是因为何种紧急原因需要立即终止工作关系的员工,其在正常出勤期间所应获得的薪酬待遇,企业均有支付的义务,不能执行诸如“自动离职则无须支付工资”或是“对于紧急辞工者,将扣减其薪水的相应比例”这类的协议。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有权利在提前一段合理期限内解除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
在此过程中,若因劳动者未遵守上述规则而选择提前结束劳动合作关系的情况下,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上的损失,那么,该劳动者需要对此类损失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