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补偿措施的计算基准为:
依据劳动者在雇佣机构本岗位所服务的年限,每满一个自然年便按当期发放薪资的标准向该名员工给予相应的物质补偿。
然而,对于服务期限大于或等于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形,我们将视作是一整年的工龄来看待;
而对于那些未满六个月的情况,则会按照实际服务的时间比例进行补偿。
2.在处理劳动者月工资较高的案例时,我们将会适时依照雇佣方所在地直辖市、设有行政管辖权的市级人民政府及时发布的本地域上年度劳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三倍数据来作为参考,按此标准向其提供相应的物质补偿。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其所付出的经济补偿额度最大不会超过以该职工的月均工资水平为准的三倍数额。
至于补偿的有效期,上限为十二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