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活动主要涉及两项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残疾等级鉴定。
其中,劳动能力鉴定即是指职业劳动者在从事各种生产作业过程中,可能因为多种因素引发的不同程度的劳动力损伤,进而导致他们在部分、大部分或是全部失去劳动能力的状态下,国家相关部门会根据医学知识对这些当事人进行科学的鉴别及评价。
在日常实践中,我们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职能仅限于审理因工伤或因疾病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关于工伤鉴定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具体如下所述:
(一)劳动者个人向工伤部门递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受伤害雇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劳动合同文件的复印版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含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切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提供的《事故调查报告书》(若是由劳动者自行提出申请无需提供此项);
(五)两位及以上的旁证人提供的证词;
(六)医疗机构开具的伤情诊断证明书、首次就诊记录、住院病历等,如属于职业病则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七)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查询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