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紧急要求实行临时加班制度,劳动者享有自由拒绝的权利。
法律明确指出,当用人单位需安排其员工加班时,务必先与受雇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同时严格确保每日最高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对于那些属于必要的加班任务而言,所涉及的特殊状况也应予以充分说明,否则受雇人员有权拒绝此类要求。《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