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连续从业达到10年或以上的员工而言,在他们面临失业状况时,享有申请失业保险的资格最长可达24个月。
如果这类员工在结束这种状态后再找到了新的就业机会,他们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将会重新开始计算,同时其再次申请失业保险的期限也将随之延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如此,其所能获得的失业救济金的期限也不能超过之前失业期间尚未领取的最高数量的失业保险金额总计24个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