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的特殊权益,法律
法规特作如下保护性规定:
不得安排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作息时间过长或参与夜间劳动;
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接触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级别的工作及处在哺乳期禁止进行的其它劳动任务;
各用人单位有责任在每日的劳动时间段内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不少于1小时的母婴喂养专属时间;
以及其他符合社会实际的保护措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