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该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确定。
若劳动者所服务的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则应视为一年时间进行计算;
若劳动者所服务的年限未达到六个月的标准,则应对其给予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在此之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的十二个月内所得薪酬的平均水平。
除上述情况外,如果用人单位在非法定理由下解雇员工,这将被视为对劳动合同的非法违约行为,此时,用人单位需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具体来说,按照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就需要向该劳动者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如果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仍然按照一年计算;
倘若是服务年限未满六个月的,仅需向该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若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用人单位则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为劳动者提出,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