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非是一个行政机关性质的机构,而被视为专事
劳动争议处理事务的
仲裁机构。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该仲裁机构并不具备劳动行政管理方面的权力和职责。
关于劳动争议的案件,应当由
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或者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予以
管辖审理。
如果双方
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分别向位于不同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那么有权受理该案的机构将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所在地上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